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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核准登记的字号和名称享有专用权;
  (二)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自主决定其生产经营方式、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在履行协议的前提下,对依法兼并、收购的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有权以自有资产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办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租赁、收购、兼并国有、集体或其他企业;
  (五)依法与员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以及工资分配方式;
  (六)在国家和省有关价格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七)依法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驰名、著名商标;
  (八)参加相关先进评比和荣誉称号评定;
  (九)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商品,非公有制企业均有权兴办和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其合法经营场地,及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拆除其合法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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