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行政领导人、职工代表或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委派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企业及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政部门和其委派单位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所在企业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