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五)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六)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七)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八)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清算。
(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总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派出单位及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从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等,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委派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任期内不得兼职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委派单位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