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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
  (三)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五)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对企业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和委派单位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九)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十)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二)委派单位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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