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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
 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1〕24号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 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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