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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面向社会招商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凡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主体,政府赋予其相应的项目特许经营权。
  四、招商项目合作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营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形式。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当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政府定价低于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时,为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政府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一)价格调整。政府定价低于合理成本利润价格的,政府将逐步提高其产品与服务价格,最终使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并轨。
  (二)现金补偿。对价格调整目前难以到位的项目,政府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立投资补偿基金,对合理成本利润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法为,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核定合理成本利润价格,通过下述公式确定具体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政府定价)×承诺收购(处理)量(或预测客运量)。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亏损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三)土地开发补偿。对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开发用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沿线兴办商业、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开发经营项目,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按相应的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四)特许经营权补偿。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的项目中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
  具体补偿方式由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办法进行综合补偿。
  六、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六年至第十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50%拨给企业。投资者从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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