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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
 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
          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为适应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步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将进一步放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使企业逐步成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项目运作企业化、价格逐步市场化、融资借用还一体化的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局面,除个别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外,其余项目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当前重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本市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热力、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费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收益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将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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