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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预算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银行帐户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执行机构在国库或商业银行统一开设,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机构不得擅自开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三类帐户,一是基本财务帐户,核算日常转帐和现金支付;二是拨款帐户,核算专项资金和拨付所属单位的经费;三是特设帐户,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帐户,如基建支出专用帐户、工资统发代扣代缴专用帐户等。
  第五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收入,统一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预算支出和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统一核拨。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使用统一印制的拨款凭证,不得使用支票和现金。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会计手续,完善核算办法,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不得帐外设帐。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收支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和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帐务处理程序,严格会计复核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确保各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根据收入支出特点,妥善解决资金库存和用款需求的矛盾,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往来款项和借垫款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建立月算、季结、年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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