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动支预备费,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领导的书面批示办理。主管预算部门动支预备费,应根据本部门集体讨论所做的决定和主管领导书面批示办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动支上年结余,应根据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办理。
第四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主管预算部门或所属单位的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或经费管理体制等发生改变,引起预算支出级次或预算关系变化的,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核定基数,办理两级财政之间或同级财政部门之间或主管预算部门之间的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算
第五十条 决算编审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决算数字以核实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各项财务数据必须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决算与预算互相衔接,不同部门和单位间相关联的决算数据准确一致;上下级财政办理年终结算,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结算项目资料和数据,上下级财政关联数据必须核实一致;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决算编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发布决算编审通知。内容包括决算编制原则、决算编制要求、决算编制方法、决算报表格式、决算报送程序以及决算整理期限等。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做好对帐工作,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暂存暂付及往来款项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转移、漏交、坐支收入以及虚列、转移支出等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据实拨付资金,防止年终突击花钱,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形成的结余资金转移到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年终结算的有关要求,按时做好结算准备工作,据实办理与上级或下级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改进和完善与下级财政的年终结算办法,逐步规范结算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报主管预算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按规定时限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汇总下一级政府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总决算和本级政府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级决算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批复主管预算部门。
第五十六条 决算编审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对预算执行中的经济和政策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整理,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