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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算,按照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及时办结工程决算。采用基本建设招投标办法,选择资质信誉优良单位承接工程,加强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供货商、劳务商管理,严禁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层层转包工程、疏于质量监理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公告,包括基本建设和专项支出中的商品和劳务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供货商和劳务商,按规定程序签订并执行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完毕以后,财政部门及时核销有关主管预算部门预算。
  第四十三条 全面清理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和集中支付体系。规范支出拨付程序,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付类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财政供养人员。政府采购资金和基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和劳务商。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用款部门。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的过程控制,及时总结分析,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管预算部门按月编制支出情况分析报告和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汇总的支出情况分析报告和相关报表,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而影响预算平衡,属预算的部分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或支出变动但不影响总预算平衡,属预算的部分变更,由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变更。
  第四十六条 部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影响预算平衡并需要财政增加支出预算的,属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应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因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动但不影响预算平衡的,属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由主管预算部门办理预算变更。
  第四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根据财政支出预算,办理追加或追减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批办理,并核减或核增本级预算。下级财政承接上级财政、主管预算部门承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或追减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增加或减少本级财政或本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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