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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收入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和收入征收部门负责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收入征收部门,并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均衡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部门收入预算批复后,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所属预算单位,实行责任考核制度,保证收入预算完成。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财政、税务、银行之间,财税部门与综合经济部门、代征代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收入预算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建立财政收入运行预警分析模型。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和集中收入体系,取消各类过渡性收入帐户和收入层层汇缴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区别收入收缴不同情况,采取由缴款入直接缴库和由征收部门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及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和电话报税制度。
  第三十七条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财政收入退库权属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冲退已入国库的财政收入。清理各项减免税和欠税,对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对各项非政策性税收减免,原则上全部取消;对暂采取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办法作为过渡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取消;建立清理欠税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清理和防止发生欠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导致收入在不同预算级次、不同地区、不同征收部门间发生的转移,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源转移手续。涉及我市税源转移到外省市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涉及下级税源转移到本级的,由征收部门先商下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涉及本级内部间税源转移及本级税源转移到下级的,由征收部门先商得转入方财政部门同意后,会同转出方财政部门办理。未按税源转移规定办理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转移、占用上级财政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总结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入统计数据和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应经常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及时解决收入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预算核销工作,监督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必须首先办理预算核销手续,确认预算级次、科目、项目、单位金额等无误后,按有关程序拨款。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逐笔核销预算,均衡拨款;专项支出根据项目进度及国库库款情况核销预算,办理拨款。对无预算或超预算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变动预算级次、科目、项目、单位和金额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拨款和预算核销手续。财政部门原则上只与主管预算部门发生经费领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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