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政策预期变化情况,草拟预算编制的初步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统一的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报表及说明格式。以上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收入征收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总结分析上年和当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下年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对下年度预算收入分项目、分行业、分级次、分部门进行测算,并推算出预算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其增长速度,编制收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总结分析上年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上年支出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下年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部门本级预算建议草案,汇总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发布后,财政部门要组织收支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影响财政收支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修订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制度,测算下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规模。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向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此项工作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根据市政府预算草案编制通知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订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同时汇总下级财政总预算草案,于11月15日前报请本级政府审议。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生效。财政部门应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批复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批复预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下级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收入预算执行包括收入目标责任制、收入信息网络、国库集中收入制度、财政收入保障制度、税源转移、收入动态监控分析制度等内容。支出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核销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出监控分析制度等内容。政府预算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执行由主管预算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预算和下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负有指导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