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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标准支出预算制度:财政部门建立机构和人员动态信息库,核实财政供给范围,动态监控主管预算部门机构和人员信息;建立定员、定额指标体系,分类制定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建立备选项目库,根据财政和主管预算部门发展规划,编制三至五年中长期项目备选计划;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支出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库和备选项目库,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依据工资、福利定额标准和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编制。其中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部门,依据工资统发数并考虑统发之外项目和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编制。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人数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离退休人数据实核定。工资、福利定额标准根据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用支出预算,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或其他指标)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和工作量差异统一核定,并随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人数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实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制度,即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部门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经专家论证并经财政部门与主管预算部门批准,确定项目轻重缓急和安排顺序,根据财力可能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预算,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算,按照社会保险统筹人数、项目和缴费比例、征缴率等,根据测算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收支情况以及资金筹措的有关规定编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根据下岗职工、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情况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总预备费按本级支出预算的1%到3%比例设置。部门预算预备费按不超出支出预算3%设置。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预留待分配资金不得超出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第四章 预算编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包括预算资料整理,拟定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制定统一的预算格式和组织预算收支测算等。每年年初开始,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要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预算的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将所有预算编制的依据、基本数字和详细文字说明材料等汇编成册,充实基础数据库,以此作为预算执行和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和基础性资料。此项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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