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职责:向主管预算部门编报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组织本单位预算执行,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政府预算编制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合理分配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收入预算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与国民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相适应。支出预算按照公共预算的要求,集散有度,比例适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编制、统筹安排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促进部门事业发展。
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建国,增收节支、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列赤字。
第十四条 政府预算编制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预算管理职权,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以及主管预算部门的职责、任务、定员定额标准、事业发展计划等。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本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及要求;本部门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政府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计划亏损补贴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预算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社会保障预算补助支出、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预算。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预算包括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经营支出、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预算。
第十八条 标准收入预算制度:财政部门和收入征收部门按照职责建立政策法规库,整理汇编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收入政策;建立财政收入动态数据库,整理汇编财政收入数据和相关经济指标以及重点税源信息;建立财政收入预测模型,把握财政运行规律,对财政收入进行科学预测;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确定收入变动修正系数,编制收入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建立政策法规库和部门收入动态数据库,如实反映、合理预测各项预算内外收入,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