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含直属预算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部门是指直接隶属本级政府,独立行使职能,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事业、企业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是指通过主管预算部门与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决算组成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财政总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预算组成。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预算组成。主管预算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资格和部门分类代码。
第六条 部门预算是由主管预算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政府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应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
第七条 财政总决算由本级财政决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决算组成。本级财政决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决算组成。部门决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决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草拟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汇总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综合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本级预算调整与变更的各项手续;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收入征收部门职责:根据收入预算编制本部门年度征收计划和征收责任目标;具体负责收入征收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入征收情况;监督检查征收对象收入缴纳事项;指导下级征收部门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编报有关专项资金的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