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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强化预算分配与调控职能,规范预算收支活动,实现预算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一年度预算的标准周期为30个月。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标准阶段,即预算编制阶段、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决算阶段。
  预算编制阶段,从当年开始,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下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和增长速度,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汇总下级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期限为12个月。
  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预算调整与变更手续,完成年度预算任务,期限为12个月。
  决算阶段,从第三年开始,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汇总下级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期限为6个月。
  每一预算年度同时有三部预算在不同阶段并存,即编制上年度决算、执行本年度预算、编制下年度预算。
  第三条 标准周期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统一财政税政,统一财权税权,统一预算核算,增强和健全财政职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建立公共预算的要求,规范政府间分配关系,规范财政与预算单位分配关系,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明确预算管理职责,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制衡机制,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建立现代预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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