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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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