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笔核实登录。
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半年复审一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及时掌握收入变化和就业情况,做好登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1、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迁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及申请人档案材料,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档案材料及原发《领取证》办理迁入手续。
2、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回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交于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