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本人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财政局提出补证申请,内容包括原证书的姓名、证号、丢失原因等。
(二)各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申请补证情况报市财政局。
(三)对已丢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在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申请补证人员须在市财政局统一公告后,携带补证申请到单位所在地财政局补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有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到本市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需携带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原件和外省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从业档案调转手续等资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财政局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区县财政局对其有关资料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继续教育情况、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等发生变更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及时持有效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地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调往外省市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原注册登记的财政局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
第十二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人员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度起,每3年进行1次年检,每年集中年检时间为3月份。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有关财政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