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八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四)统一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六)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格式和有关要求,统一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和年检工作;
(八)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持证会计人员从业档案,对会计人员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十)对违纪会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
(四)对本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上岗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会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到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丢失,毁损等原因需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