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会〔2001〕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和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经过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津部队、天津铁路分局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在本实施办法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