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津清汽办(2001)17号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确保清洁燃料的安全供应及使用,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专门供应汽车加气的充装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经营加气站,均须遵守《天津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和车用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和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新建、扩建、改建加气站的选址应当符合我市燃气汽车发展规划。外环线以内的加气站建设应利用原有加油站进行改扩建,新建加气站选址须向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保、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加气站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组织协调,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加气站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建设、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工商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对加气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气站的设计单位须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天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天津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特许设计证》。
第八条 加气站的施工安装单位须持有相应的燃气施工安装资质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