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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加强
 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通知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屠宰场点集中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凡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规定条件的屠宰场点,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定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外环线以内现有的非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场点以及没有列入本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屠宰场点,要坚决取缔。对取缔后仍从事屠宰加工活动的,要按私屠滥宰处理。各区、县要将本地区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于9月5日前报市商委。
  二、2001年3月1日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定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建设条件并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同时,经所在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初审同意,并报市定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凡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不得批准其定点资格。
  三、各区、县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场点,并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惩处,对触犯刑法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生猪注水屠宰和出厂病害肉等行为的定点屠宰场点,要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坚决予以关闭,同时按规定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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