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依法有效地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改制过程中,涉及金融债务问题的,都要征求有关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在研究企业调整、重组问题时,要主动吸收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参加,沟通信息,相互配合,搞好企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实施破产的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计划范围内的企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要严格依据《破产法》的规定,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企业违规转移和擅自变卖、抵押和参股资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金融债权损失和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各项税费给予适当优惠,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担。
四、共同努力,推进我市企业债转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专人或工作部门负责协调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也要正确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发挥专业优势,运用特有的运作手段,积极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主动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与企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积极支持天津国有企业改革。要继续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将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国家政策性债转股的企业;对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企业的审计评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新公司注册的各项工作;要支持、督促债转股企业尽快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