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经济建设力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优势。各试点镇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开辟财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要按照各自的规划和发展类型,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面向市场,找准优势,推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形成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经济优势,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强化管理,抓好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民与小城镇、大市场紧密地连接起来,把一批各具经济特色的小城镇逐步建成农村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三、积极鼓励并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有效、有序流动,增强小城镇的人口集聚功能。要鼓励和引导农民用原有的宅基地,通过土地整理后还耕向小城镇规划的生活区范围集中。对小城镇新建居住生活小区,由试点镇按项目上报审批后,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鼓励进镇农民在试点镇经商、办企业,在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对农民进镇建房(厂房、住房)用地,可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农民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银行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行试点镇财政倾斜政策,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增强小城镇的经济活力。县(市、区)确定试点镇财政政策时,在完成目标任务后,要体现对试点镇的扶持。对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川委发〔1997〕33号)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发展乡镇企业文件规定的企业,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出口企业,可按规定予以退税,并在退税计划上给予倾斜。对试点镇内个体、私营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应按规定建帐,由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镇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还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具备条件的,经县(含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试点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要绝大部分留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试点镇通过个体、集体、国有企业等经济实体多渠道集资,以民办、联办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的各类市场,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收费的办法,加快小城镇市场建设,促进以“市”兴镇。
五、要强化土地管理,完善试点镇的土地政策。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盘活存量,开发利用好已批征的土地。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试点镇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严格审批手续,由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重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