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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2日 川府发〔1999〕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为了提高我省省级统筹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确定和执行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下同)、集体企业及省直管单位(原行业单位和省直统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成都市自1999年7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过渡措施,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研究制定。
  原行业统筹单位纳入省级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有利于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缴费费率
  全省各地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继续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组织实施,不能搞赤字计划。各地要认真调查测算和制定统筹方案,缴费比例超过20%的报省劳动厅批准后执行。个人缴费费率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月缴费工资的5%征收。
  四、省级统筹基金的征集、调剂和上缴
  (一)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缴拨计划,原则上按1998年的办法执行;各市、地、州上缴省的基金,采取在保持上年同期各地基金缴拨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移交了森工离退休人员地区缴拨计划的办法加以确定。省直管单位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省上一年制定的统筹计划测算确定。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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