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视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视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川办发〔1999〕31号)


  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电子工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海关、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广电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电子厅、省工商局、
        成都海关、省台办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规定严格审批,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对各地卫星电视接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基本保证了我省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团伙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并在国内设立地下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解码器、解密卡销售网点;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设立有线电视前端,违规向社会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些单位的有线电视网络、居民住宅小区也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的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存在超范围接收等违法违规问题。行政执法方面,存在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认识不到位,查处不力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卫星电视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领导。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采取必要措施,不能放任自流。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重视和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地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使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加强广播电视有关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自觉性。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集中一段时间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等有关法规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的自觉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