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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1999年4月28日 川办发〔1999〕28号)


  根据国务院第16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文)精神,为加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医药管理局,成立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省医药管理局整体转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省卫生厅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及原省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集中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原省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医药行业生产、流通管理职能暂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待省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三、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省卫生厅的药政管理处和四川省药品检验所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成建制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划转事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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