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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8日 川办发〔1999〕22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
  (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
  (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
  (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
  (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第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
  (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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