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凡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执行。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必要时省物价局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省管化肥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物价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四、加强进口化肥管理
对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省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确定进口化肥品种和总量报国家经贸委。国家下达的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经贸委主要分配给省农资总公司,用于全省农业用肥的品种调节,同时考虑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由省物价局核定进口化肥成本、调拨和零售作价办法。禁止倒买倒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
五、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常年生产,季节使用。通过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全省化肥市场若出现大的波动,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解决救灾等应急需要,省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省农资总公司常年负责收购贮备6万实物吨以上大尿素,省农业银行负责安排贮备资金,省财政负责定额费用贴息补助。省救灾贮备肥根据省政府的安排,由省农资总公司及时调拨兑现。当年救灾化肥如有剩余,秋播前应予销出。凡使用中央救灾化肥的,由当地财政承担全部贴息的一半。省物价局制定省贮备肥的出库、调拨和零售作价办法。每季度收购贮备肥数量,由省农资总公司书面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各级政府要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以适应农业生产应急的需要。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扶持化肥生产和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春耕农忙季节(3-7月份)对运输化肥、磷矿石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省交通厅负责审发通行证。
国有各级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