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 川府发〔1999〕20号)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随着化肥产需形势的变化,现行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因此,国家对化肥的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统配收购计划、粮棉定购和其他用肥分配计划。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主进行购销活动,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实行销售代理。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国家取消化肥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省和市、地、州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化肥产需衔接会,协调好生产企业和用肥地区的供需关系,切实做好本地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确保供应。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经营环节较多,费用较高,制约了销售。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直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
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化肥经营单位要通过适度竞争,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积极开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可与当地农业“三站”在相互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连结,联合兴农。
三、改革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