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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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