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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 省劳动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重庆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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