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7修正)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修正)
 (1992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四川省劳动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工人学习业务、提高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所属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应当统筹安排,分散进行,统一评定,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人考核领导小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组织、指导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工人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技术等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八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理论考试的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制定:
  (一)初级技术等级由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二)中级技术等级由市(地、州)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三)高级技术等级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但成都市所属单位的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按照前款规定的分级制定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组织制定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但必须报同级工人考核委会审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