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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水下地形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和目录和范围标图(一式两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测量的数据副本及图件目录、城市规划及市政工程测量目录,控制点图,范围标绘图(一式一份)。
  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第七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持测绘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
  第八条 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使用通知向使用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并开具一式三份测绘成果发送单,使用单位、测绘成果使用公函出具单位、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各存一份。
  第九条 省内各单位使用省外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持测绘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省内各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应持测绘成果索取公函,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成都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条 测绘成果索取公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地、州)属单位向市(地、州)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属和县属以下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省属和省属以上单位以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单位由本单位办理。
  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应对申请使用的测绘成果品种、范围、数量、用途等情况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按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必须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不得提供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对应当归还的测绘成果,必须按期归还,不得毁损、篡改、丢失。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明确测绘成果使用、保管责任,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变、防泄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十五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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