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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2月1日四川省测绘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测制的成果,专业测绘成果的指按专业测绘技术标准测制的成果。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储存,组织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印刷、复制、调拨和提供使用。
  市 (地、州)和县 (市、区)测绘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分布情况,督促各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指导、检查各测绘成果生产和使用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办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测绘单位必须依照规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的下列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国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及5″小三角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范围标图(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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