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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公安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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