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代替。)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参照《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应设置明显的等级标志。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五条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六条 行人、车辆需要横过高等级公路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人行横道或设置道口通过,不得停留。
第七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行人和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八条 机动车辆当前方遇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其他车辆时,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可以借道超越障碍和其他车辆,但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九条 机动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四十公里,最高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封闭的一级公路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