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1991年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暂(寄)住的育龄妇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寄)住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措施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 (寄)住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户籍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
第六条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
(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助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四)负责育龄妇女异地暂(寄)住期间、生育情况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