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修正)
(1991年5月20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6月10日省教委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
(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