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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1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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