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七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坚固,各种设施安全可靠,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二)出入口宽敞,太平门畅通;
  (三)夜间开放的场所,照明充足,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
  (四)核定容量的,不准超员。
  第八条 舞场禁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酗酒者进入,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场所进行演唱、演奏,须持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九条 游泳池和供划船、游泳的其他场所,必须建立安全救护制度,配备相应的观察救护人员,负责应急救护工作。
  第十条 浏览场所内的建筑、沟壑、洞穴、栈桥、水域等,凡有不安全因素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必须设置标志牌,禁止游人进入。
  在浏览地区开设露天帐篷、度假村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必须执行《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区捕猎、采集植物标本、从事采伐、开矿等活动。禁火区域不得生火。
  第十二条 露天放映演出场地必须宽敞安全。不得在高压输电线下,交通要道、崖坎山坡等无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放映演出活动。禁止在危险建筑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场、仓库及其附近举办文娱体育和庆祝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放映和演出的影片、录像片、剧目、曲目、须经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审查许可。禁止播放、演出反动淫秽片目、剧目和曲目。
  民间艺人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门批准,禁止表演恐怖、摧残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等节目。
  第十四条 公民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场所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二)讲文明礼貌、听从指挥、不起哄、不抛掷物品、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搞其它伤风败俗的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