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客运线路、站点和班次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社会需要及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营运条件合理分工,坚持面向农村、山区,促进区乡公路客运与干线公路客运协调发展。
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准班发车,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线甩站、脱班。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路客运营运线路(包括新开、增开和变更客运线路)实行分级审批。县(市、区)境内线路由县(市、区)审批,跨县线路由市(地、州)审批,跨市(地、州)线路由省审批。跨省线路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有关省交通部门商定。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客车经营公路客运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就地安排线路或区域参加客运。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等单位,不得经营公路客运。
严厉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
第九条 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营运证或临时营运证,悬挂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票据和行车路单。
第十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同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服务费费目费率。跨省客运车辆在省外执行当地运价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代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二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中心应面向社会,为一切公路客运车辆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