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客运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和客运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三个月以上)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营运车辆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车牌证、行车证和合格驾驶证;
(二)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的证明,经县或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明;
(三)凭经营许可证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经营客运的个体户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国营和集体客运企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五)按注册营运车辆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营运证;
申请从事临时性(不满三个月)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或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营公路客运的,应按以上规定补办手续。
第五条 歇业或停业,一般应在三十天前,分别向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公路客运班车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