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印刷、刻字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印刷、刻字的单位(厂、社、室、所)和个体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印刷、刻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刷、刻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一)制作公章、钢印,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制作单位承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承制。
  (二)对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应凭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三)对承制集体企业公章、个体工商业户图章的,应凭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四)承制钢印的,应凭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第五条 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印刷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证书、介绍信等,须凭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并详细登记备查。印刷宗教的经、像用品,需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印刷书、报、杂志、商标、广告等,按工商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印刷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及有价证券、票据等,要凭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