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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环保及生态工程;
  (四)其他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扶持重点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对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企业,不分新建和扩建,按《公司法》运作,建立现代企业的运作机制。

第四章 委托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和股份由受托中介投资管理机构营运和管理,同级财政部门对受托中介投资管理机构下达投资考核目标。
  第十二条 考核目标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投资股份是否安全和增值,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每两年评估一次,加以确认;
  (二)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综合回报率。综合回报率的计算可根据资金投入企业的时间加权平均确定;
  (三)投资企业缴纳的税利指标。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投资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经营作风稳健,行为规范,具有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受托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所委托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参与拟投资项目具体考察、论证;
  (三)对股份形式的投资,按股份制企业规定派员出任股东、董事、董事长;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五)投资中介管理机构对高风险投资可单独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投资中介管理机构对投资形成的资产及股份属国有资产,其处置权在省财政,受托机构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受托投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取得的国有资产出售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属省级财政预算收入。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由受托投资中介机构开设专户,每半年清缴入省国库。
  第十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取得的国有资产出售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增加经济发展资金,用于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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