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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必须将所托管的资金与其自有资金严格分开,单独在商业银行开户,实行分帐管理,不得随意调用所托管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有义务衔接开户行配套资金同政策性扶持资金一并对项目进行扶持。

第七章 资金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由借款转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已发放资金的20%。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托管费按借款资金余额的0.7%提取作为托管人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经费按借款余额的0.3%提取。
  第二十六条 上述费用的提取必须在收到资金占用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借款利率、期限由资金管委会按扶持的行业及区域进行调控。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1-5年。
  第二十八条 资金的发放应有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决策体系,严格执行申请、立项、评估、审核、批复、验收的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运行由财政部门监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财务与收益处理

  第三十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比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应在每半年终了后二个月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和资金管委会报告托管资金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收益除支付资金管理费、资金托管费和建立风险基金外,应全部转作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资金托管人、使用人,凡违反本办法前述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或造成损失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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