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资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颁布全省产业结构及区域布局规划、财政消赤目标及其重点发展产业、资金投向等指导性文件;
(三)审查扶持资金投放项目和投放规模,确定扶持对象的资格及优惠政策;
(四)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建议;
(五)审查、平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并提供资金计划两倍以上的项目;
(六)对于资金托管人考察、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交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委托,但数额不得超过当年资金发放计划的10%;
(七)其他相关的职责。
第十六条 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办理资金管委会的具体事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具体任务。
第五章 财政部门专设机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对政策性扶持资金行使财政职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金管委会提出的资金预算建议,编制经济发展资金预算;
(二)负责招标选择资金托管人;
(三)汇总资金管委会初审后的项目,按资金发放计划统一委托资金托管人具体办理;
(四)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要求编报经济发展资金决算。
第六章 资金托管人
第十九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的托管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持续盈利并保持良好财务状况;
(二)设有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具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条 资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所托管扶持资金安全和完整,承担托管资金的风险;
(二)组成专家评估论证小组对借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扶持借款项目,并按规定贷款程序办理资金发放和回收;
(三)出具资金业绩报告,陈述资金托管情况,向资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