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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资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颁布全省产业结构及区域布局规划、财政消赤目标及其重点发展产业、资金投向等指导性文件;
  (三)审查扶持资金投放项目和投放规模,确定扶持对象的资格及优惠政策;
  (四)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建议;
  (五)审查、平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并提供资金计划两倍以上的项目;
  (六)对于资金托管人考察、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交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委托,但数额不得超过当年资金发放计划的10%;
  (七)其他相关的职责。
  第十六条 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办理资金管委会的具体事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具体任务。

第五章 财政部门专设机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对政策性扶持资金行使财政职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金管委会提出的资金预算建议,编制经济发展资金预算;
  (二)负责招标选择资金托管人;
  (三)汇总资金管委会初审后的项目,按资金发放计划统一委托资金托管人具体办理;
  (四)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要求编报经济发展资金决算。

第六章 资金托管人

  第十九条 政策性扶持资金的托管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持续盈利并保持良好财务状况;
  (二)设有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具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条 资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所托管扶持资金安全和完整,承担托管资金的风险;
  (二)组成专家评估论证小组对借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扶持借款项目,并按规定贷款程序办理资金发放和回收;
  (三)出具资金业绩报告,陈述资金托管情况,向资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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