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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川府发〔1998〕86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通知》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户口管理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一律废止。
  二、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生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最短年限不得少于2年。对进入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入户的,最短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四)关于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问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部署,确定1至2个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较高,城市基础设施较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先行组织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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