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98〕43号文件精神,关井前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取缔非法矿井通知单”、“停产整改通知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
(三)开户银行撤销其企业银行帐号。
(四)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五)所有生产建设技术资料交由煤炭管理部门归档;地质资料交由地矿部门归档。
(六)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统一处理,杜绝流入社会。
(七)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不留从业人员,不留任何生产设备,不留任何煤炭生产用建筑物。
(八)矿井生产供电、通讯线路和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九)被关闭矿井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按要求逐级上报。由各市、地、州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汇总上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五、关井压产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县长负责制。关井压产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省政府组建有煤炭、地矿、乡企、工商、监察、劳动、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在关井压产工作期间,约请人大、政协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在重点、热点、难点地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组建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关井措施的实施、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协调行动。关井压产的重点是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对取缔和关闭的小煤矿,交通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输条件和手段,销售部门不准组织销售,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或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公安、火工品供应部门不得批准和提供火工产品,大矿不得转供电、提供生产装备和资料。
(四)堵源截流,规范经营。把关井压产与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结合起来,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煤炭准销证制度,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制止收购非法小煤矿煤炭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五)严肃法纪,反腐倡廉。把依法整顿、关井压产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坚决制止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已经参与的必须退出。
国有煤矿要清理内部开办的小煤矿,非法生产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对为非法小煤矿提供资料进行服务的,要严肃处理。
(六)认真落实国家发展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十字方针。对保留开采,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及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通过整顿合格的煤矿,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全省各类煤矿做到持证合法开采。